县级有关部门,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
现将《沐川县依法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沐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沐川县依法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严厉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近期省、市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县煤矿实际,特制定《沐川县依法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安委会成立以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沐川县依法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股二室,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日常事务。
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贯穿全年。
三、“打非治违”重点内容
(一)存在“五超”行为。超能力(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超强度(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超定员(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计划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超层越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而进行开采;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拐点坐标范围或者开采深度标高而开采;超过批准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文件规定组织生产及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证照超期(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过期仍组织生产建设的;建设矿井采矿权、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安全专篇审查、开工备案等手续不齐或过期仍组织建设的)。【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煤乡镇人民政府】
(二)存在“五假”行为。假整改(以整改、维修等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假密闭(以密闭隐藏掩盖超层越界开采、私挖乱采、非批准采掘作业场所生产)、假数据(监测监控、通风瓦斯等报表和相关资料造假)、假图纸(以隐藏真实采掘活动情况故意图实不符)、假报告(瓦斯等级鉴定、地质勘探报告等造假)。【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产煤乡镇人民政府】
(三)三量不足、采煤方式不符合要求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且未采取减量限产措施的;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产煤乡镇人民政府】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或未得到有效落实的;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等不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的;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以及改扩建矿井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边建设边生产等。【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产煤乡镇人民政府】
(五)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复工复产未按《沐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沐川县2019年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沐安监〔2019〕10号)和《四川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执行,隐患整改未按《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执行,未经县煤矿复产复工领导小组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并同意,擅自复工复产的。【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产煤乡镇人民政府】
(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作假。煤矿“五长、五科、五队”管理人员配备作假,以及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学历证书作假、任命文件作假,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差、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等。【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七)未严格执行火工产品领退制度的。【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
(八)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产煤乡镇人民政府】
(九)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责令停产停工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改、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等。【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煤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专项工作,立即对照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在日常生产、建设中,必须牢固树立“打非治违”红线意识,筑牢安全生产思想防线。
(二)参与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规定,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确保“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各成员单位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之外,还应该结合单位职责,对煤矿开展常态化的打非治违工作,并及时将打非治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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