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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乐山市乐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7-04-11 信息编辑:沐川县生态环境局 字体:【

201737日,经沐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发现乐山市乐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废机油、废机油桶堆放在材料室旁的棚子内,无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厂区内备用天然砂堆场、备用碎石堆场、生产废渣堆场均露天堆放,无防雨、防流失措施;该公司废水经沉淀后未按环保要求循环使用不外排,而是排入虎溪河。

    该公司上诉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7年4月10日,沐川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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