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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沐川县教科局行政许可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8-09-27 信息编辑:沐川县教育局 字体:【

沐川县教科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责任主体

教育股(安全监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2.处置责任:审核材料齐全,按照省市学籍管理规定变更学籍管理系统相关数据;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12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611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0833-4608231


沐川县教科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责任主体

教育股(安全监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审批结果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对其批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
、未依法公开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的;
    5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0833-4608231


沐川县教科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教育股(安全监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6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国家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69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0833-4608231


沐川县教科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责任主体

人事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申请表、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教师资格相关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等级证书、体检表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将认定结论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检查、备案、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02518


沐川县教科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5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校车使用许可

实施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责任主体

教育股(安全监管股)

责任事项

1、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的合理性;2、审核校车申请学校校车档案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3、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4、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资质具备、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5)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审查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县级教育局审查合格的报同级政府审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4.
监管责任: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3-4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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