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安监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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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法定依据 |
对应的省直部门和序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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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
省安全监管局4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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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安全监管局4558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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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省安全监管局4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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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省政府规章]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225号)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省安全监管局4560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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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省安全监管局4561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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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部门规章]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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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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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部门规章]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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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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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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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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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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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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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部门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
省安全监管局4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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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省安全监管局4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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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省安全监管局4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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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 第三十四条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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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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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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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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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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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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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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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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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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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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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监察执法指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
省安全监管局4583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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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省安全监管局4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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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省安全监管局4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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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省安全监管局4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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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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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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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安全监管局4589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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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省安全监管局4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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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六项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省安全监管局4591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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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省安全监管局4592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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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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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94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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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95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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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96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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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97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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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98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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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省安全监管局4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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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00 |
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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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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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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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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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安全监管局4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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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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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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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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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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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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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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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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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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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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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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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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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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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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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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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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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安全监管局4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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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安全监管局4621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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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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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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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24 |
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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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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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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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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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部门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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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部门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五十二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省安全监管局4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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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省安全监管局4630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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