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林业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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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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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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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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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林政资源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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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检疫复检与疫情监测机制,严防疫情发生与扩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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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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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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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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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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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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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林政资源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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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林木采伐工作的监管力度,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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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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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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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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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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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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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林政资源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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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对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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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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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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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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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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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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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林政资源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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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木材运输台帐,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路查,依法查处无证运输,保护林区森林资源。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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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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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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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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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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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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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林政资源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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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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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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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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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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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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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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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林政资源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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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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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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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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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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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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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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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保护股(四川芹菜坪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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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野生动物捕捉(猎捕)监管制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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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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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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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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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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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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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林政资源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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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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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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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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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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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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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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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林政资源股(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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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林区火源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火源安全检查,森林高火险期内杜绝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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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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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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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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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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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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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营林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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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督促林木生产经营单位按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点及经营种类进行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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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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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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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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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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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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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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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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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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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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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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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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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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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保护股(四川芹菜坪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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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监管,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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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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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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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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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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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项目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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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野生动植保护股(四川芹菜坪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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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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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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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3)-4602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