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司法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主要职能
沐川县司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沐川县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沐川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乡镇、各行业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所建设。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非监禁刑罚执行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全县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八)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本系统的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党建工作。
(十一)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编制原则,沐川县司法局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司法局局机关,下属参公单位沐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派出机构19个基层司法所。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部门预算收入总额为451.56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451.56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451.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1.12万元,项目支出60.44万元,上年结转支出0万元。较上年相比,部门收支增长4.59%,主要是因为人员变动、工资正常晋升及调资等原因,导致支出在上年基础上有所增加。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预算安排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司法行政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的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公证律师管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工作任务方面的经费支出。其中: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本部门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344.2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普法宣传、法治县创建等工作任务而安排的项目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98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遗属困补等支出。
(三)卫生健康支出13.2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在职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44.10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9.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3.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无出国出境计划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6万元,与2018年预算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万元,其中:购置经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6万元,与2018年预算持平。2019年无购车计划,单位车辆保有量2辆。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90.14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8年底,沐川县司法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0台。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沐川县司法局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涉及预算安排451.56万元。
七、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的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外,其他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等方面的支出。
(十二)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三)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十四)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十五)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司法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单位未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指用于基层司法业务方面的支出。
(十九)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指用于开展普法工作方面的支出。
(二十)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指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二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指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支出。
(二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四)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表:1.部门收支总表
1-1.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1-2.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2.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2-1.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3-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3-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3-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4-1.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4-2.政府性基金“三公”经费支出表
5.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表
6.政府采购预算表
7.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