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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规销售白鹭洲小区底楼绿化的限期整改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2-25 信息编辑:沐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

沐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违规销售白鹭洲小区底楼绿化的

限期整改通知

乐山领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近来陆续收到你公司开发建设的“白鹭洲”小区业主投诉,反映你公司在楼盘销售过程中,将原属于小区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绿化卖给了底楼住户使用,住户在绿地上违章搭建,硬化地面,给小区其他业主带来极大不便。针对此类投诉,我局多次联合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对该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经查,举报情况属实。

经调查,“白鹭洲”小区在销售中存在以下两个方面违规问题:一是在发布的白鹭洲小区楼盘销售广告中,明确载明了底楼靠近绿化带的户型享受面积不等的私家花园,且售价高于底层其他户型。而实际上你公司在报审的规划方案中并无私家花园,县住建局在已审定的规划方案中也明确了小区绿地不属于底楼住户,经统计,共有29户业主购买了带私家花园的户型,因此你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是你公司采取与全体主业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小区内房屋所附带有平台、露台、底层庭院的,由购买的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以及维护管理权,出卖人明示特定区域的绿地为特定买受人排他使用”。在当下购房情况下,此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业主根本无法在购房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即便签署了该条款,这些约定也未必就是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根据《物权法》第73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8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合同法》第51的规定,可以认定你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此条款为无效条款。

“白鹭洲”项目是我县在新区开发建设的第一个房地产项目,为了树立良好的新区形象,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责令你公司收到通知后30日内进行如下整改:

一、由开发商对已购买私家花园的底楼住户逐户清理,拆除在绿地上的违法建构筑物,尽快将已售给个人的绿化还给小区全体业主,恢复公共绿地,并做好解释稳定工作。

二、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对29户购房户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沐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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