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竹林巷棚户区(城中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告
沐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竹林巷棚户区(城中村)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告
沐府通〔2016〕5号
《竹林巷棚户区(城中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6年6月28日—7月28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告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7日
竹林巷棚户区(城中村)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变竹林巷片区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完善片区城市功能,改善片区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消除棚户区安全隐患,加快我县旧城改造步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沐川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查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沐川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竹林巷棚户区(城中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特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北临电信公司、东北临竹苑宾馆,南临县实验一小和看守所,西临文化街小区(三才大酒店)、县公安局和沐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临城市明珠B区、木器厂宿舍(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涉及国有土地面积约58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1433平方米,其中:私房约450户,房屋面积30571平方米;企事业单位16个,房屋面积20862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沐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沐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
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争议的,由县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经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确认后为准。
(二)营业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2015年8月17日征收范围公告前县住建局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房屋装饰装修以及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等附属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作价补偿。
(五)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明确房屋权属的,由县住建局对被征收房屋采取公证保全证据后征收。
(六)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县住建局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住建局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县住建局依法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四、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对住房所有权人采用货币补偿或住房产权调换货币化安置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对非住房所有权人采用货币补偿进行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住房、非住房的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建设用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评估确定。
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费用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3个月内直接发放被征收人。
(二)住房产权调换
住房产权调换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3个月内在县城规划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源中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者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3个月内向县住建局提供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现有他处住房的产权证明文件。
1.当住房产权调换货币化安置选择县内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的,搬迁、过渡安置补偿费和房屋评估报告中的装饰装修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5日内直接发放被征收人,其余征收补偿费用由被征收人委托县政府与被征收人购买住房的开发商直接结算。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与开发商自行结算,购房款尚有结余的在货币化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3个月内,由县政府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2.当住房产权调换货币化安置选择提供现有他处住房的产权证明文件,搬迁、过渡安置补偿费和房屋评估报告中的装饰装修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45日内直接发放被征收人,其余征收补偿费用经县住建局审核通过3个月内,由县政府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正在经营的生产、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进行一次性补偿:(1)营业用房40元/平方米;(2)生产办公等其他用房2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方式提供佐证材料与县住建局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县住建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正式启动搬迁交房工作,搬迁期限为期45日。搬迁过渡采用自行过渡和提供临时安置用房过渡,过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七、搬迁、过渡安置的补偿
(一)搬迁补偿费
1.住房按800元/次·套;
2.非住房中的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4元/平方米·次,其他用房3元/平方米·次。
货币补偿的计发1次,产权调换的计发2次。
(二)过渡安置补偿费
1.过渡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发:住房8元/平方米·月;非住房中的营业门市20元/平方米·月;生产办公等其他用房10元/平方米·月。
2.过渡期由征收人提供了临时安置用房的,不予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1.5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货币化安置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安置补偿。
八、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一)在县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后,县住建局通知签约之日起45日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
(二)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签完善征收补偿协议。
九、征收补助和奖励
(一)对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从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奖励,超过30日的不给予奖励:
1.在奖励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一次性奖励100元/平方米。
2.鼓励自行过渡,在奖励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按期自行过渡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套。
3.在奖励时限内每提前1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00元/平方米·天,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二)县政府对棚户区住房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另行补助和奖励,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3个月内未落实货币化安置住房的,不给予奖励:
1.对棚户区住房困难群众的征收补偿,在按照货币补偿评估认定补偿价值基础上,对住房货币化安置的按被征收住房产权面积以2000元/平方米进行评估结果保底补助。即被征收住房评估结果折算成产权面积单价后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县政府补助到2000元/平方米;
2.鼓励棚户区群众住房货币化安置,对被征收人限期内落实货币化安置住房的,按照被征收住房评估结果的30%计算住房货币化安置奖励;
3.鼓励群众住房货币化安置选择购买县城商品住房,对限期在县城规划区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源中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房产权面积以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县内住房购房奖励。
十、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非住房的征收补偿统一采用货币补偿。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搬迁补偿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县住建局推荐不少于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县住建局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从备选评估机构中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决定。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其他
1.对征收个人私有住房产权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沐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沐府办发〔2015〕19号)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以下两种方式分类实施住房保障,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是对限期在县城规划区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源中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含征收补助和奖励)购置不足50平方米产权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补足到50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款由被征收人与开发商自行结算;二是对放弃产权调换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后,按《沐川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城镇住房保障规定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2.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县住建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房屋由县住建局统一修缮或拆除,处置权和残值归县住建局所有。
3.县政府加强货币化安置住房的补偿资金使用监管,督促开发商规范管理,确保货币化安置房源施工质量和进度。
4.县政府督促开发商办理货币化安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货币化安置住房与被征收房屋等价值部分(含征收补助和奖励)的税费由县政府承担,超出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交纳。如因被征收人手续不齐耽误办证,责任自负。
5.凡是征收涉及的所有房屋不再享受县政府的房地产优惠政策。
十三、协议签订
为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群众意愿,县住建局负责组织被征收人在通知签约之日起45日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45日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由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百分之九十的,终止征收程序或者由县政府调整征收范围后重新启动征收程序。
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